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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现状

文章来源:四川省蜀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9/6 9:44:05   浏览量:[]
浅谈地方立法现状
 
立法权的主体在《立法法》修改之后由原来较大的市扩展到设区的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产物,自各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各地的立法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和困境,亟待解决。
第一,地方人大在立法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较小一些地方寻求近期利益将地方保护主义的内容加入立法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由于相关部门对立法事项较为熟悉且有一定管理经验,起草的部门便将部门利益堂而皇之地写入其中,地方立法也就成为部门利益保护的立法了。
第二,除原有的立法主体外,新增的立法主体大多没有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的设区的市即使设置了也未进行立法活动,仅从事内务法工作,没有从事地方立法的经验,立法机构建设与立法任务之间存在矛盾。又因各设区的市发展不平衡,各辖区内立法基础建设、立法资源各有差异,法律人才严重缺乏,面临立法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
第三,随着立法权的下放,立法数量逐步上升,有立法泛滥的趋势不乏有城市存在着与其他城市攀比立法的现象,不考虑立法必要性,盲目追求立法数量,对辖区的实际情况置之不理,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在立法意识和能力欠缺,所立之法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第四,有的地方性法规过度引用甚至照搬上位法,据有关学者统计,地方法规抄袭上位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存在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有的地方立法超越法定权利出现了上位法与下位法法条之间的矛盾有的相邻城市类似事项立法的不协调现象,甚至是相互矛盾和冲突
第六,部分设区的市在立法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征求意见缺乏公开性,立法主体之间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对立法的普及不到位,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度低,公众参与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没有贯彻落实到位
设区的市面临的这些问题关乎我国法治的发展和设区的市自身的发展,要想实现地方立法权与地方建设和发展相匹配的目标就势必要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制定出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以点带面,全面而统一的加快法治型国家的建成。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吴自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