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蜀泸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心得手记

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文章来源:四川省蜀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9/6 9:41:47   浏览量:[]
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由于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均从工程竣工验收后起算,较容易混淆,导致实践中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产生纠纷。而实际上两者是存在区别的:
首先,两者概念不同。保修期指施工单位对所建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缺陷责任期是针对扣留的施工单位的保修金应退还给施工单位的期限
其次,两者期限规定不同。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责任期通常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最后,两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所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
综上,保修期不同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通常要比缺陷责任期长。部分建设单位以保修期抗辩缺陷责任期,并不予退还保证金是严重错误的。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
在此,笔者也特别提醒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分别予以约定,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撰稿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易阳春律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