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建议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吴自强
医患冲突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医患纠纷、医患矛盾更加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究其根本,在于医疗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法院审理的大量医患纠纷案件均是因为医疗过程中的损害事件而引发,但处理结果大多不尽人意,原因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
一、立法上的完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更加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举证责任诉讼才能更好地进行,此时就需要从立法上去完善这一方面的不足,如完善过错要件的规定,只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出过错要件,双方才不容易陷入举证不能的情形,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其中第一项存在的“等”字眼,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具体出来,而非一个模糊的范围,还有第二项中的“隐匿、拒接提供”,也应该做出更加具体,更细化的规定。此类等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二、司法上的完善
患者一方在证明因果关系时,因为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从而很难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时患者一方通常通过完善医疗鉴定来解决。因此在司法上应完善医疗鉴定制度,在医疗鉴定上,应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二者并吸取两者的优点,从而建立起一种不会偏向于医患任何一方的、更加公平、公正的医疗鉴定机制,结束现行的医疗鉴定二元化体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里面诸多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层面去深入思考,在医患纠纷频发的当今社会,必须要妥善处理医疗赔偿纠纷所引发案件,兼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三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统一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从而缓解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适用的困境,基本确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的举证责任。即使如此,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其制度设计并不能完全实现医患平等,如,需要患者一方举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患者一方很难举证证明。针对上述情况,在解决医患纠纷、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还需要各方的努力,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找到客观的平衡点,从而化解医疗纠纷的难题,彰显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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